诉讼保全攻略
2016-02-09 佚名次阅览
第一篇 诉讼保全全方位认知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一、诉讼(诉中)财产保全
1.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1.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2.适用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行为保全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另外,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篇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
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5)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篇 相关文书格式
(财产担保申请书、担保函、财产置换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XX财产
(写明请求诉讼保全的财产的准确名称:房产以房产登记中心的产权登记表上的地址为准;查封机器设备写明财产现存放的地点、数量、价值、保管情况;银行存款须写明具体开户行、开户账号,等等)。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愿以自有的XX财产作担保,并保证前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没有被依法查封、监管等情况。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愿意以上述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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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
担保人:XXX,男,身份证号码:……
因XXXX与XX因XXXX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愿做如下担保:
担保人自愿以自有的XXXX财产,作为XXXX与XXXXXXX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担保,并保证上述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且没有争议,没有被依法查封、监管等情况。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人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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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写明: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以人民币XX万元现金作担保,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XXXX纠纷,被申请人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以【(XX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XX路XX号X栋XX室房产。
然而,申请人正办理该房的抵押贷款手续,而贵院的查封造成申请人不能办理,鉴于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现申请人提供人民币现金X万元作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房产的查封。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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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到车管所打印无抵押无查封证明,需要的材料为:
(1)个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行驶证;
(3)授权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携带原件核对。
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打印无查封、无抵押证明,需要的材料为:
(1)个人:身份证明、产权证原件;
(2)单位:单位介绍信、查询人身份证明、产权证原件。
属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或认证;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为在境外注册企业的,其企业注册信息、法人代表身份及委托事项应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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