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近年主要审判指导性意见(民事诉讼方面)学习与分析
2016-02-09 李新律师次阅览
一、高院指导性意见性质、概况
1、性质:法律规范、法律渊源,主要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统一执法尺度,解释疑难复杂问题。高级法院虽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但近年来一直强调其指导职能,因此指导性意见出台日渐繁多。
2、概况:85年开始。截止2008年底共有530余件(不完全统计)。
3、形式:意见、法律适用问答、解释、规定、会议纪要、通知等。
4、特点:量多、零散、具体、实践性强、针对性强、水平较高、说服力强于一般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属于内部法规,相当部分法官可能不熟悉、不重视,且不在法律文书中出现,难以对抗、提出上诉,易产生法律突袭效果。
5、收集:审判指导性意见一般均可以找到,《律师业务资料》、《上海审判实践》、《上海法院审判业务资料》(活页,包括民事卷、商事卷、刑事卷、知识产权卷、刑诉卷、执行卷,共六卷)、律协软件。规范内部管理职能的一般不公开。
二、管辖
1、一般级别管辖。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8)。
① 高院一审:2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且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的民、商事案件。
②两个中院一审:5000万元(含)
免责声明
-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拓展阅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