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加工贸易需要关注海关法律风险
2016-02-09 金杜说法次阅览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1】 。加工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这种贸易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为国际经济合作增加了新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加工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在充分发挥各国比较优势、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扩大出口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迅速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其中加工贸易功不可没。据统计,2015年加工贸易模式下进出口额占到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约为35%【2】 。但是近年来在华开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因为违反海关规定,被科处巨额罚款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海关法律风险集中爆发,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加工贸易领域常见的违规行为做简要的分析。
常见加工贸易违规行为
1. 保税料件的使用和管理
保税料件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最基础的承载体和标的物,对于加工贸易来说,料件是保税货物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如何使用和管理保税料件,是每一家加工贸易企业都必须面对的课题。那么,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运作管理中,对于保税料件的使用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呢?下面将结合案例做一番简要介绍。
a. 擅自转让保税料件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3】 。加工贸易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因此企业必须牢记保税货物的处置需要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海关同意的处置行为很可能构成违法。
案例: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职工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PC/ABS塑料粒子及其他塑料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进口保税料件PC/ABS塑料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了罚款。
b. 擅自调换保税料件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4】 现实当中经常出现的是经营企业从别的企业购买国产料件进行调换。这将会被认定违规被科处罚款,有可能会要求补缴税款。
案例:某公司为了生产的需要,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其他企业采购的原料调换使用,将采购的料件生产成品后以加工贸易手册出口,最终海关缉私局认为其行为构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依法对其科处罚款。
c. 擅自内销保税料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5】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或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企业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内销批准证》申请内销,凭加贸部门核准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办理征税通关手续。如果企业未办理海关手续,未缴纳税款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将会被认定违规,科处罚款并补缴税款。
案例:某加工贸易企业应外商的要求将保税货物成品直接内销给企业,但是由于该企业自身管理不善,销售部门在没有和单证部门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货物内销,导致被认定违规,最终被科处罚款,并补缴相应税款。
2. 深加工结转的管理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6】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如果企业没有向各自海关申报就擅自发货或收货就可能构成此类违规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过程中,需要熟悉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监管要求,及时办理申报及结转手续。
案例:A企业成立于2004年,主要进口聚酯树脂,生产成品是粉末涂料。该企业在海关只开设了一本加工贸易手册,成品出口方式有直接出口和深加工结转两种。2011年初,由于下游企业生产急需,该企业将成品粉末涂料共计120余吨分三批发货到另一加工贸易企业B公司,但该批货物没有向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也没有向海关申请报关。2011年底,海关在对该企业核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认定其构成了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保税货物,最终被移交缉私部门科以处罚。
3. 单损耗申报不实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7】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8】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9】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10】如果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单耗和实际单耗不符,这将有可能会被海关认为构成单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案例: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局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及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4. 超期办理核销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11】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12】 。这里容易出现的就是企业不能按时办理核销手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可能要面临处罚。
案例:某公司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为2013年5月31日,截止海关调查日期2014年4月,该企业尚未办理手册的核销手续,而且该手册项下尚有大量的余料,剩余料件价值人民币180万元,对此海关缉私部门认定其构成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对其科处了罚款。
5. 保税料件短少
短少保税料件的现象主要发生于加工贸易手册中期核查或者稽查过程中,主要是指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的实际库存数和海关账面库存数相比出现了短少。短少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比如单耗备案错误、管理不善等。对于出现短少料件的现象,如果不能向海关说明正当理由,海关有可能会认定企业构成违规,科处罚款并补缴税款。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加强保税货物的管理,经常进行盘库,确保理论库存和实际库存保持平衡。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铁网、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物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6. 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及处置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13】当前,不作价设备进口时除属于依法不予免税的商品之外,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因此,企业在使用和处置不作价设备时应当遵循海关的监管规定,避免挪用或擅自处置不作价设备的违法行为。
案例:某电子科技公司在2010年向海关申请办理了不作价设备手册,手册办理完成后,生产线设备很快就运抵并完成了安装,但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工人的技术培训没有完成,导致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于是公司决定暂时停止了生产。为了不让设备闲置,公司决定交由其他企业开展生产,后经海关缉私局调查,认定其构成擅自将不作价设备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上是加工贸易领域较为常见的一些违规行为,这些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都将会面临货物价值5%-3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如何应对
1. 高度重视海关事务合规
近年来,海关陆续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行动,例如2013年的“绿风”行动、2014年的“绿篱”行动以及2015年的“五大战役”。海关的这些行动对包括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在内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的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制裁,企业则被科处高额罚金;有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随后受到严格监管,为此,企业不仅增加了经营成本,还被调整了信用等级,影响了正常的通关和企业的经营。因此,我们认为各个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海关事务合规,了解海关的各项规定,保证企业的经营能否符合海关的要求,避免出现违反海关法律的事情发生。
2. 定期开展自查、防范法律风险
由于海关监管规定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如果企业了解不到位,会导致海关法律风险被披露的“滞后性”和“累积性”。例如加工贸易中保税料件的短少问题,如果企业不定期进行盘库则很难发现理论库存和实际库存不一致。有鉴于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定期开展自身的调查,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争取在问题严重之前,进行纠正和改进。
3. 必要时和专业律师合作、积极妥善应对
由于海关法律内容繁多,涉及海关估价、海关归类、原产地、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等各个方面,大部分企业内部律师和业务人员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一旦发生海关事务法律风险,普通的律师可能很难胜任应对工作,在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在面临海关事务风险时,可以寻求和专业海关律师的合作,积极妥善应对,尽量避免或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注:
1.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三条。
2. 参见http://stock.qq.com/a/20160120/036079.htm.
3.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4.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5. 参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年6月1日实施)第二条。
6.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7.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8.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修正)第四条。
9.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修正)第十三条。
10.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修正)第十四条。
11.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12. 参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实施)第三十条。
13. 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1998年7月1日实施)第一条。
免责声明
-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下一篇法律检索标准流程
拓展阅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