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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对接法官审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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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对接法官审判思维

2016-02-09 韩建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次阅览

逾越思维不同这个“山丘”不仅要靠律师积极地理解法官的审判思维,让自己的工作成果便于法官判决,也需要法官乐于与律师进行沟通,了解律师的代理思路。只要律师法官共同努力,当我们会师山顶之时,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真正建立之时。

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律师精心准备的证据链条,法官说“这没用”;律师自认为事实已经阐述清楚,而法官还会继续问些“奇怪”的问题;律师准备了长篇的辩论意见或代理词,但法官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完全没有引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不同!

一法官和律师的思维方式存在天然差异,诉讼律师应当正面对接法官审判思维。

当事人向法官提供的陈述或多或少经过“剪辑”,这是本能使然。当律师选定一个立场之后,一定会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主张,这是律师职责使然。法官面对的是大众,判决结果不仅要让双方当事人信服,还要照顾到社会效应,因此法官一定会跳出双方的表面陈述,靠证据、逻辑和心证探求事实真相,这是法官职责使然。法官与律师社会角色和职责不同,必然造成思维方式的不同。思维方式的不同导致法官和律师经常不在一个频道上对话,沟通不畅,甚至误解不断。

法官是诉讼进程的把控者,诉讼结果的裁判者。作为一名诉讼律师,为了让诉讼进程更有效,诉讼结果更有利,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必要考虑如何对接法官的审判思维。换句话说,诉讼律师在准备案件时应当从如何让法院作出倾向于己方判决的角度来指导自己的工作。

二诉讼律师应以判决书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解决法官审判思维中的三大难题,争取有利判决。

诉讼有入口必然有出口,出口一般为判决书。诉讼律师若要对接法官审判思维,最重要的是理解法官在出具判决书时必须面对的“三座大山”,即裁判范围问题、事实问题、法律依据问题,以便合理安排己方诉讼方案。

1理解法官对裁判范围的必守底线,审慎确定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超裁是法官万万不能犯的错误。法官裁判范围是以诉讼请求为界的,作为双方的代理律师,要从法官审判的角度给予诉讼请求特别的重视。

对原告代理律师而讲,要特别重视诉讼请求的设定。1.诉讼请求一定是可操作的、可执行的,且操作、执行成本较小的,应避免给法院出难题式的诉请;2.诉讼请求一定要能够根本性、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应避免诉讼之后推倒重来,或是再来一次补充诉讼的情况;3.诉讼请求一定是有证据支撑和请求权基础,让法官易于裁判的。而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来讲,在答辩时不仅要正面回应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还要考虑法官在采信答辩意见时有可能遇到的执行成本、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会效应等。

2理解法官对事实真相的极致追求,精密还原案件事实。

现行法律制度对查清事实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是毫无止境的,任何一个诉讼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事实问题,事实错误必然导致整个诉讼推倒重来。为了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要像法官一无所知一样,组织严密的证据链条,将事件来龙去脉毫无遗漏地陈述;也要像法官无所不知一样,精密还原所有细枝末节,解决法官所有疑惑。在证据不充分或无证据支撑时,通过解释和推理等方法,作出逻辑自洽和符合常理的说明,引导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3理解法官对援引法条的刚性需求,精准表达自己的请求权基础。

每一位法官作出裁判时一定会援引某个、某些法条,这是每个判决书的刚性需求,概莫能外。律师要想发挥更大话语权,提出的主张一定要有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于为何援引该法条进行严密的论证。论证过程逻辑自洽,论证结果合乎立法背景,符合社会价值导向,给法官足够的理由来支持你。

三逾越思维不同的“山丘”需要法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共同努力。

逾越思维不同这个“山丘”,仅靠律师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法官仅仅“等候”也不是上选。逾越“山丘”不仅要靠律师积极地理解法官的审判思维,让自己的工作成果便于法官判决,也需要法官乐于与律师进行沟通,了解律师的代理思路。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沟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让我们对彼此多了几份敬畏和尊重,这样的沟通让我们更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人的良知。逾越“山丘”并非难事,只要律师法官共同努力,当我们会师山顶之时,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真正建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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