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营改增税务计算 一、营改增的原则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二、法律文件 111号文附件3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了这个细节的技术问题,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案例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入一台设备,成本为20万元,将其租赁给承租人,租赁总额为22万元,分22期收回租金,每期收租金1万元。 3.1营改增之前算法,按5%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业)。 营业额纳税=(22-20)*5%=0.1万元. 3.2营改增之后,错误理解纳税 纳税额=(22-20)*17%=0.34万;退税额计算:0.34/22=1.6%<3%,退税=0元。 实际纳税额=纳税额-退税额=0.34-0=0.34万元。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3营改增之后,正确的纳税计算 整个项目实际纳税的数额为0.06万元,营改增之前的0.1万元少,符合营改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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