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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使用主体原则上为国企、国企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或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要求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居于行业或所在区域领先水平,净资产3亿元以上。 2、资金使用主体为国内房地产行业上一年综合排名前500名、所在区域知名开发企业或公司认可具备一定实力的开发企业。 3、原则要求资金使用主体在银行系统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市场前景看好,静态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城市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 5、资金使用主体资信情况良好,经营稳定,管理团队经验丰富,财务制度健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信誉良好。 6、资金使用方对项目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 7、交易模式为融资的,融资主体或其控股股东须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融资项目四证齐全。 8、资金使用方提供充足的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原则上为在建工程、房产、流通或限售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金融企业股权或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且抵(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40%。 9、有合理的资金用途及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及安排。 10、使用资金额度不低于1亿元;期限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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