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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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成本: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1.从定义来看,公允价值与重置成本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平”,也就是公允价值一定是公平的,是一种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熟悉情况是构成公允价值的三大要件,但是重置成本则不一定要求公平。

2.角度不同。重置成本它强调站在企业主体角度,以投入到某项资产上的价值作为重置成本。,而公允价值强调站在独立于企业主体的市场角度的市场价值,对于买方而言是投入价值,对于卖方而言是产出价值。

3.重置成本有可能等于公允价值,比如在实务中,重置成本多用于盘盈固定资产的计量等。例如,企业在年末财产清查中,发现全新的未入账设备一台,其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1万元,则企业对这台设备按重置成本计价为1万元。这时如果新购入一台设备的也是1万元,此时是有可能等于公允价值的,当然前提仍为该资产是在熟悉情况和自愿双方的公平交易中取得的。

4.重置成本有可能小于公允价值,对于产成品等企业自制资产而言,其重置成本一般要低于公允价值,因为后者往往还包括了卖方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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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视界 实名认证  官方号  2019-5-5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的学习

重置成本法也称成本法,是指在资产评估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项损耗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设备实体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功能性贬值率与经济性贬值率。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与经济性贬值率之和称为总贬值率或综合贬值率。因此有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 × (1-综合贬值率)

评估中,通常将(1-综合贬值率)称为成新率。所以,上述公式可写成: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①实体性贬值。设备的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实体损耗而引起的贬值。实体性贬值的估算,一般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其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等情况,并考虑物质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虑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时设备的功能、使用效率的影响程度,判断设备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计算公式

设备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 × (1-成新率)        [1]



式中 残值―指被评估资产在清理报废时收回的现金净额;

预计使用年限―综合考虑经济和物质寿命,即设备的有效使用的寿命。

②功能性贬值。由于无形损耗而引起价值的损失称为功能性贬值。估算功能性贬值时,主要根据设备的效用、生产能力和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贬值额。同时,还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以及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和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通常功能性贬值的估算步骤。

i.被评估设备的年运营成本与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新设备的年运营成本比较。

ii.计算两者设备的运营成本差异,确定净超额运营成本。净超额运营成本是超额运营成本扣除所得税以后的余额。

iii.估计被评估设备的剩余寿命。

iv.以适当的折现率将评估设备在剩余寿命内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折现,这些折现值之和就是被评估设备功能性损耗(贬值)。其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设备功能性贬值=Σ(被评估设备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③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设备贬值称为经济性贬值。计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评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竞争增加、通货膨胀、原材料供应变化、利率提高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等等。当设备使用基本正常时一般不计算经济性贬值。

根据式[1],这里主要讨论如何确定重置成本及成新率。

2、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3、应用条件

应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二)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三)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4、适用范围

(一)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

(二)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根据重置成本法的特点,最适用的范围是没有收益、市场上又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例如:学校、医院、教堂、公路、桥梁、涵洞等。这类资产既无法运用收益现值法,又不能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唯有应用重置成本法才是可行的。

5、评价

重置成本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又比较具体和容易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特别适宜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点。主要是:

(一)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整体资产,需要将整体资产化整为零,变成一个个单项资产,并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及无形陈旧贬值。因此,很费工费时,有时会发生重复和遗漏。

(三)无形陈旧贬值很抽象,涉及现实和未来、内部和外部许多难以估量的各种影响因素。而且,还得运用收益现值法,估测内因和外因造成的营运性陈旧贬值。

(四)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很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防止评估结果不实,还应该再用收益法或市场法验证。

(五)整体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运用重置成本法。

(六)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作出判断。其中的超额营运成本是对买主连续性的经济惩罚,确定其造成的贬值,必须借助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也就是说,有的评估项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还必须辅之以收益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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