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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
财产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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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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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的定义: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
首先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
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
应收账款类财产权信托的架构
近期,市场上开展的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项目较多,为促进此类业务的发展,提升此
类业务的效率,有效提升此类业务的质量,有效防控此类业务的风险,我团队在总结各信托
公司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对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业务的架构提出如
下业务指南,以期对各信托公司此类业务的拓展有所助益。
本指南分为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和单一财产权信托两部分,以下分别叙述之。
1. 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
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通常是融资企业有比较优良的应收帐款,希望将应收帐款流动
化,有效改善其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而将对于其他企业的应收帐款设立财产权信托。
1.1. 交易模式
委托人将对于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的应收帐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
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将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
以财产权所形成的收入或者权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
1.2. 信托财产
1.2.1 信托财产基础文件
为确保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委托人应提供证明应收账款基础资产
的合同原件或加盖委托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相关承诺书(如有),及其
他权利文件交付给受托人。
1.2.2 信托财产的移交
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证用于设立信托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
瑕疵和抗辩,同时也为了将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节点与信托项目的期限有效
匹配,应由委托人、受托人与债务人三方签署《应收账款交付协议》,该
协议明确:委托人声明和承诺在标的债权上不存在任何的第三方权利;债
务人确认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享有债权,并同意委托人将应收账款作为基础
资产交由受托人设立财产权信托,放弃对于受托人行使其对委托人的抗辩
权,承诺按照《应收账款交付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债务。
1.2.3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或置换
在信托财产交付时,委托人须对信托财产的资产状况进行保证,若受托人
发现用于设立信托的资产不符合其资产保证的,有权要求委托人对于不合
格信托财产予以赎回,或者重新置换等值的其他应收帐款债权或者现金资
产。
1.2.4 标的债权的还款安排
可以根据设计的信托利益分配预案,将标的债权的还款节点作提前和延后
安排,从而使得应收账款的还款节点与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相匹配。
1.2.5 信托财产登记
为有效对抗第三人,应在人民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
1.3. 信托受益权
1.3.1信托受益权份额化
目前应收帐款类财产权信托计划,通常根据标的
债权本金金额将财产权信
托受益权划分为若干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一元
标的债权本金金额对应一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也可根据委托人的拟融资规模确定应收账款的规
模,应收账款的规模为优
先级信托受益权信托本金与信托收益之和的一定
倍数。
1.3.2信托受益权结构化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份额分为优先级信托受益
权份额和次级信托受益
权份额。
1.3.2.1优先级信托受益权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由投资者认购,其数量根
据各项目的预计发行
情况确定上限和下限。每一认购人最终享有的优
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数量
根据其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确定,每一元认购资
金认购一份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份额。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核定预期收益率,并且优先级
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层,
根据投资人交付认购资金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等
级的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以现金形式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可以参照《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1.3.2.2次级信托受益权
除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以之外的剩余信托受益
权份额为次级信托
受益权份额,由委托人享有。
次级信托受益权不核定预期收益率,委托人持有
的次级信托受益权未
经受托人许可不得转让。
次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的分配劣后于优先级信
托受益权信托利益
的分配,并且在优先级信托受益人获得信托本金
和信托收益偿付后,可以
剩余信托财产作为次级信托利益按届时的现状分
配给次级受益人。
1.4. 信托财产的信用增级
1.4.1外部增级
外部增级是指由第三方(包括委托人)提供信用
担保,目前应用较多的是
由委托人承诺对信托财产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即
委托人承诺对基础资产产
生的回收款不足以支付税收、规费、信托费用、
信托受益权的本金和预期
收益的部分予以补足。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如果
受托人核算出信托专户中
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和信托受益人信托本
金和预期信托收益的,委
托人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向信托专户划付不
足部分的资金,由受托人
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当信托受益权进行结构化安排时,还可考虑将委
托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作
为次级受益人获得对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权的前
提,规定若委托人未履行
补足义务的,则无权参与分配剩余的信托财产,
以此担保其信托财产差额
补足义务的履行。
1.4.2内部增级
内部增级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
实现自我担保。内部增级
的手段目前主要是信托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详
见1.3.2),另外在内部增
级手段方面还可考虑:1、超额剩余。即构建
基础资产时,能够确保在一
个约定的时期基础资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大于信
托收益、信托费用支出和
预期损失之和。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在扣除了
前述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叫做超额剩余。如果出现了预期外的损失,这部分
剩余可以用来弥补损失。
2、现金担保帐户。可以安排由委托人设立专门帐
户,当超额剩余为零时,
可以动用现金担保帐户来弥补特定系列的利息、
本金以及服务费支付的短
缺。只有对支付完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应获得的信
托利益的,才能将从此账
户动用的资金返回。
1.5. 信托费用
信托费用的计收根据计收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两
种,一种是以全部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为基数,一种是以全部的优先级信托
受益权份额为基数计提。
该信托费用可以从来源于应收帐款回收款的信托
财产中扣划,也可以由委
托人另付。
1.6. 争议问题
1.6.1信托财产的规模
目前,市场上的财产权信托项目大体上对于信托
财产的规模分为如下两种:
一种是“倒算模式”,即根据拟向社会投资者发
行的信托受益权认购资金
本金和预期信托收益倒算需要设立财产权信托的
应收帐款金额,即作为基
础资产的应收帐款金额=全部投资者认购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1元×(1+
预期收益率)×信托期限。当然,如果有信托受
益权结构化的安排,还可
以对设立财产权信托的应收帐款规定一定的折扣
率,以为优先级信托收益
人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这种情况下作为基础资
产的应收帐款金额=全部
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受益权份额×1元×(1+预期收
益率)×信托期限÷折扣
率。
一种是”正算模式”,即根据可以用于设立财产
权信托的应收帐款金额测
算出可以向社会投资者募集的最高金额,然后在
最高额以下范围内确定拟
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总数和次级信托受
益权总额,次级信托受益
权可以作为对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安全垫”。
1.6.2标的债权的审核确认
如上,关于信托财产的移交原则上要求采用由委
托人、受托人、债务人三
方签订《应收帐款交付协议》,那么可否采用委
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应收帐
款交付协议,而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的形式确认应收帐款的
转让呢?对此,我们认为,委托人有合理理由不
采用三方《应收帐款交付
协议》模式,也可考虑采用两方协议+通知的形
式,因为法律上对于债权
转让并不要求债务人同意,只是要求进行书面通
知,就可以发生债权转让
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模式下无法防控债务人
基于应收帐款产生的基础
合同而向受托人主张其可以对委托人行使的抗辩
权,并且受托人应当采用
向债务人询证等方式对于应收帐款的真实和有效
性充分尽调。
1.6.3信托财产的委托管理
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对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委托委
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对于确需委托其他第三方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的,应保证应收帐款回
收资金应全部进入到信托财产专户,以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确保信托财
产的“破产隔离”。
1.6.4增信措施
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项下,对于项目提供增信主
要目的即在于拟通过增信
手段的运用为投资者信托利益的支付提供保障。
这种增信措施可以采用委
托人作为次级受益人对于信托财产进行资金补足
、引入第三方对次级受益
人的资金补足义务提供担保、委托人对于应收帐
款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提供
担保或者引入第三方对于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偿还
义务提供担保等方式。
2. 单一财产权信托
单一财产权信托主要是基于银信理财资金的推动
才会产生,此类信托有诸多瑕疵,
但是鉴于投资人为银行金融机构,系具有风险判
断和承受能力的绝对合格投资者,
因此,此类项目的开展主要在于项目风险的充分
揭示。同时为了规避监管有关银信
合作监管规定的限制,特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重
点提示。
2.1. 交易模式
委托人将对于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的应收帐款
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
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将受益权份额化,委托人
将份额化后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给银行等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
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以财产
权所形成的收入或者权益
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2. 信托财产
2.2.1信托财产基础文件
为确保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委托人应
提供证明应收账款基础资
产的合同原件或加盖委托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相关承诺书(如有),及
其他权利文件交付给受托人。
2.2.2信托财产的移交
原则上,对于信托财产的移交要求与集合财产权
信托计划相同,即应由委
托人、受托人与债务人三方签署《应收账款交付
协议》,但在向受益权受
让人充分披露信托风险,并且受益人承诺愿意承
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考
虑采用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签署《应收帐款交付
协议》的方式进行,并且
此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设立信托的情况向债务人
进行书面通知。
2.2.3不合格信托财产的置换或赎回
与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类似,单一财产权信托项
下也可以作此安排,但考
虑到对于受让人信托受益权的保障主要采用信托
受益权转让+差额补足的
模式,可以不要求此种风控措施,但应将相应的
风险充分披露给受益人。
2.2.4标的债权的还款安排
若采用三方《应收账款交付协议》的信托财产移
交模式,可以参照集合财
产权信托计划的安排,根据设计的信托利益的分
配预案,将标的债权的还
款节点作提前和延后安排,从而使得应收账款的
还款节点与信托利益的分
配时点相匹配。若仅采用两方《应收账款交付协
议》+债权转让通知的模
式,则应当测算信托期限类应收帐款的回款现金
流总额,以确保在信托存
续期间的回收资金足够支付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
2.2.5 信托财产登记
与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的要求相同,为有效对抗
第三人,应在人民银行办
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
2.3. 信托受益权
2.3.1信托受益权份额化
根据标的债权本金金额,财产权信托受益权划分
为若干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每一元标的债权本金金额对应一份信托受益权份
额。
也可根据委托人的拟融资规模确定应收账款的规
模,应收账款的规模为优
先级信托受益权信托本金与信托收益之和的一定
倍数。
2.3.2信托受益权结构化
与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类似,单一财产权信托项
下信托受益权份额可以分
为优先级信托受益权份额和次级信托受益权份额
。委托人将优先级信托受
益权转让给银行等合格投资人,同时委托人保留
次级信托受益权。优先级
信托受益权核定预期收益率,以现金形式优先于
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
的分配。次级信托受益权不核定预期收益率,委
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受益
权未经受托人许可不得转让。次级信托受益权信
托利益的分配劣后于优先
级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且在优先级信
托受益人获得信托本金和
信托收益偿付后,可以剩余信托财产作为次级信
托利益按届时的现状分配
给次级受益人。
2.3.3信托受益权的限制转让
鉴于此类单一财产权信托项目,信托财产可能存
在瑕疵,此类信托受益权
人应当为合格投资人,因此应当限制受益人将信
托受益权再行转让或者进
行拆分转让。
2.4. 差额补足
为避免此类业务被认定为融资类,减少风险资本
的计提成本,若受让人最
终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无法达到预
期信托收益的,由委托人
进行补足。但是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信托利益的补
足,原则上应避免在信托
端出现财产补足的情形,即避免采用委托人向信
托专户直接补足的模式,
而应当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端,由委托人和受让人
就转让的信托受益权的价值进行担保,在受让人所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不足
预期信托收益的,由委托
人另行补足受益人。
2.5. 信托费用
信托费用的计收根据计收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两
种,一种是以全部的信托
受益权份额为基数,一种是以全部的优先级信托
受益权份额为基数计提。
该信托费用可以从来源于应收帐款回收款的信托
财产中扣划,也可以由委
托人另付,当然为避免信托期限的无限延长,也
可以要求由受益人承担延
期情况下的信托费用。
2.6. 争议问题
2.6.1信托财产的规模
单一财产权信托对于信托财产规模的要求与集合
财产权信托计划项目基
本无异。
2.6.2标的债权的确认
单一财产权信托末实现,对于委托人确有合理理
由不采用三方《应收帐款
交付协议》模式,也可考虑采用两方协议+通知
的形式,但是,应当将此
种模式下无法防控债务人基于应收帐款产生的基
础合同而向受托人主张
其可以对委托人行使的抗辩权的风险向受益人充
分披露,同时要申明受托
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进行形式和
实质上的审核,受托人自
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2.6.3信托财产的委托管理
与集合信托计划的要求类似,单一财产权信托模
式下对信托财产原则上也
不得委托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对于确
有必要需委托委托人对信托
财产进行管理的,应保证应收帐款回收资金应全
部进入到信托财产专户,
同时应当将委托人代为管理风险以及信托财产
无法独立于委托人其他财
产、委托人保管的应收帐款回款资金无法对抗委
托人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向
受益人充分披露。
2.6.4增信措施
与集合财产权信托计划项目类似,单一财产权信
托项目也可采用多种增信
措施对于受让人的预期收益进行保障,当然单一
财产全信托项目对于优先
收益权可以在收益权转让环节采用转让+差额补
足的模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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