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道业务中提及的转租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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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道业务语境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眼下比较火热的平台融资需求有意操刀,但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自有或项目贷)进行直接投放,因此提出一个转租赁的基本概念,到底转租赁是否可用,需要整理一下转租赁的有关问题再做设计。

一、关于转租赁

结合转租赁专题有关材料,根据2000年 人民银行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作废被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取代)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转租赁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但在现行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利已经删除该种关于转租赁的概念。
既然现实中有可能存在转租赁的交易结构,因此画了一张图表示上文:

转租赁交易结构图.jpg

上图的关键点是:两个出租人A出租人拥有设备所有权,B出租人仅作为转租人出现。

二、如果A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合同后将债权转让给B出租人,则不是转租赁的概念,而是租赁业中的债权转让业务。

例如:

租赁公司间债权转让交易示例图.png


三、回开头的想法

原来的想法是:“A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投融资平台(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形成合同之债;然后A租赁公司将已经拥有所有的租赁物转租给B融资租赁公司,B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还款的安排上承租人还B融资租赁公司后,B租赁公司还A公司。”

以上的想法实际上面临着一个问题,假设合同是分不同时段签署的,那么租赁物由A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从承租人出买过来又租给了承租人,现在又要租赁给B融资租赁公司而后B租赁公司又要租赁给承租人,这实际上是需要结束原租赁关系,脱离三者的联系,而成为了B
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因此不适合采用转租赁的模式,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对转租赁的一种错误理解。

更新附件:

对转租赁的认识.docx (16.59 KB, 下载次数: 6189)

进口转租赁.docx (16.96 KB, 下载次数: 5906)

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docx (53.03 KB, 下载次数: 6047)

转租赁交易结构.vsdx (32.73 KB, 下载次数: 5079)

5 个评论

老刘  LV04  2016-3-4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A 还是B的?

点评

是A出租人的。  发表于 2016-7-1 16:45
我觉得是A,B跟承租人感觉是经营租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9 21:33
ejoty  预备版主  2016-3-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刘 发表于 2016-3-4 15:17
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A 还是B的?

我觉得是A,B跟承租人感觉是经营租赁。
除了奋斗还能做什么呢
汇融创  LV02  2016-3-11 20:10  自【移动终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的转租赁和国外的真不一样 经营性融资租赁是直租和回租里的精华,从风险的角度看都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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