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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和罚息如何约定

2018-10-4 13:04| 发布者: 坤FL| 查看: 4614| 评论: 0

摘要: 纠纷最省力的解决方式,一定是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事后补救。约定完备的违约金规则,正是这点睛一笔,关系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根本利益。现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如下阐述。

纠纷最省力的解决方式,一定是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事后补救。约定完备的违约金规则,正是这点睛一笔,关系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根本利益。现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如下阐述。

固定计算方式

案例一:

中信富通公司与隆亨公司、众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如隆亨公司、众意公司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到期未付,自该租金或款项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每逾期一日,中信富通公司将按逾期租金或其他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十收取滞纳金。

法院审理意见:

中信富通公司规定将按逾期租金或其他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十收取滞纳金。承租人抗辩滞纳金约定明显过高,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

案例二: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威客车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中威客车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时,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收取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意见: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威客车公司约定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八收取逾期利息,该标准过高,予以调整,后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要求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兴业公司与泰业公司、联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若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等款项,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支持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案例四:

大新银行和青岛丰彩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解决争议,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每月3%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意见如下:

虽然承租人抗辩称依照内地法律逾期利息过高,但法院认为该利息标准并不违反香港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该种模式下,需注意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宜过高,否则,在承租人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比例时,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实务中,法院支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一般对于超过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持反对态度。法官判断逾期利息是否过高时,一般会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根据民间借贷的法规,年息在24%以内的有效。故按照每日万分之八计算,年息约为29.2%,属于过高。但亦存在例外情形,如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律,域外法律认可高息。

浮动计算方式

案例一:

长城公司与金州化工公司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若金州化工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应向长城公司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款项违约金按合同及有关附件载明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法院审理意见:

长城公司所主张的“罚息”在性质上属违约金,而非损失。该约定不违反合同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金州化工公司理应按约向长城公司支付逾期租金罚息。

该种模式下,违约金在租赁费率的基础上按比例上浮后计算。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根据固定的利息标准,按比例上浮计算违约金。如合同约定按照年8%计算租赁费率,同时在8%基础上上浮30%计算违约金;

二是根据浮动的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比例上浮计算违约金标准。如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

三是根据已按比例上调的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再上浮计算违约金标准。租赁费率为1.3倍的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违约金在此基础上再上调20%。

需要注意的是,测算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合理,不宜过高,否则,亦可能面临被调整的后果。

双重计算制

案例一:

长城公司与金州化工公司签订《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若金州化工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项,逾期款项应在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若由于金州化工公司的原因造成合同的解除、无效、终止,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按照长城公司所受损失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长城公司全部损失。

若金州化工公司未按约补足保证金及相关逾期利息的,自抵扣之日起,对逾期部分,长城公司有权在约定的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罚息,直至保证金补足为止。

法院审理意见:

金州化工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在租赁费率基础上加50%计收的“罚息”属于违约金。长城公司同时要求金州化工公司按照损失30%计算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违约金,不予支持。

该种模式所约定的罚息,“名为罚息,实为违约金”,以罚息名义规避双重计算违约金的方式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超过罚息与违约金之和,法院此时会支持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请。但是,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实务建议

为了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最大权益,较少不必要的损失,以防出现举证难的情形,建议在设计违约金规则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列举违约情形。

只有明确约定的违约情形出现,当事人才可以适用违约金规则。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针对保证金、首付款、手续费、租金、逾期利息、资金用途、租赁物交付与保管、证件交付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在每条后面标明适用的违约金。若只是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属于约定不明,法院一般只支持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不会直接适用违约金计算标准。

2、明确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

首先应注意在法律范围内选择合理且明确的计算标准。以上所述的固定比例制和浮动比例制的计算标准均可。其次,明确计算基数。如因保证金导致的纠纷,应明确约定以未补足的保证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保证金补足为止。

3、明确计算起始时间。

以保证金为例,建议约定如下内容:自我方向你方发出书面补足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自你方收到通知书的第四日开始计算违约金。因为双方对于违约的日期可能会产生争议,提前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后,即使对方后期否认,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4、明确适用法律。

针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活用域外法的特殊规定,创造利益最大化。即使在境内不认可某些规则,但适用境外法时,存在例外情形。

5、建立书面通知机制。

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与承租人书面核对账目。若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及时发函并要求承租人在书面回执上签字确认。以此为自己创造有利地位,争取快速、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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