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既有融资需求又有资产出表需求,因此以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应收租金)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另外,伴随着备案制的尘埃落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环境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会呈现出大爆发的状态。
一、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税抑制了租赁公司的业务动机
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目前大部分租赁公司已经不再缴纳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租赁公司来说,能否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开展业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我们从资金运用的角度来看租赁公司增值税的缴纳原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两类:直租和售后回租。所谓直租是指,在承租人需要一项设备、却囿于现金流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直接购买时,由租赁公司购买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分期收取租金的租赁行为;所谓售后回租是指,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一项资产后再将该资产回租给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可见在这两类业务中,租赁公司都是先买进一项资产(从市场上或者承租人那里),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租金金额大于购买该资产的价格的部分,也即增值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们再来看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目前,租赁公司使用的资金可以分为两部分:资本金和负债。以负债为主。融资租赁公司最高可以放到10倍杠杆,即90%的负债率。因此,租赁公司具有较高的财务费用支出。而财务费用抵消了租赁公司的部分收益。原则上来说,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财务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各地政策并不统一。不少地区允许租赁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而其他融资形式的利息不得抵扣;当然,也有些地区不允许任何财务费用抵扣增值税。
在允许银行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而其他融资方式——比如资产证券化融资——利息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机将会大为减弱。
二、出表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
相比融资需求,资产出表需求可能是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个更重要的动机。因为对租赁公司来说,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银行贷款不见得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然而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功能却是其他融资方式所无法替代的。
但是如果实现了资产出表,也就意味着基础资产已经真实出售,不再归租赁公司(原始权益人)所有,租赁公司也就无法再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承租人所不能接受的,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的成本也就无法抵扣,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所以,如果要实现资产出表,则只能以营业税项目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大大缩小了租赁公司可供选择入池的资产范围。
因此,目前看来,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实现大规模地资产出表是不现实的。虽然极个别地区允许在资产出表的情况下,如果原始权益人依然作为为资产服务机构代为收取租金,可以继续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仅仅是地区性政策,从全国的角度来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综上,增值税问题严重抑制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没能实现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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