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纵深探析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以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为基础资产,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兴起,而后迅速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靠发行M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来提供。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已覆盖租金、版权、专利费、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公路收费、消费分期付款等诸多领域。2012年,美国证券化产品发行2.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9%,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32.3%;余额9.9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25.8%。

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美国,渐进推行各种适合本土制度环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2年,欧洲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2.3%;余额1.6万亿欧元,占同期债券余额的10.5%。亚洲自1997年发生金融危机后,开始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尤其在日本、韩国、香港等地区发展迅速。

资产证券化正式启动始于2005年,迄今已近7年。期间,由于受到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暂停该项业务,2011年又开始重新启动。对比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截止2014年3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是26万亿元,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是66万亿元;而根据中债网统计,同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各类市场托管总量仅为183.77亿元,规模占比远小于1%。无论是对比债券市场还是与信贷市场,资产证券的发行数量都远远不足,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历程及现状

目前,现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的券商资产证券化(ABS)、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三种类型。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同时,央行和银监会规定,受托机构由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资格的信托公司担任,这决定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商业银行主导、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由信托公司担任SPV(特殊目的载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证券化格局。

2005年12月,发行第一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开元(开发银行)和建元(建设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5-2008年,共有11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合计667.83亿元。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监管层叫停了试点期间产品发行。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的第二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启动。总的来说,自2005年起,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银行间市场共发行了895亿元规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出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据悉,目前正在开展的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在3000-4000亿元,其中1000亿元额度将分配给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地方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将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第三轮试点额度结束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

下表是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发行的产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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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券商资产证券化

券商资产证券化是受证监会监管,由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SPV,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

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发行第一笔基于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起,截至2014年2月,证监会共核准19单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累积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460亿元,分别由9家券商设立;其中成功推出17单,产品总规模378亿元。产品范围包括了高速公路收费权、能源收益权、设备租赁资产、BT项目、网络租赁权、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收益权、销售费用收益权等。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这意味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开始转为常规业务。该规定可以称为资产证券化真正意义的先驱,通过扩大基础资产与投资者范围,降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门槛,提高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提升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等,使得券商的资产管理功能得以空前强大。同时,该规定并没有排斥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与转让资产支持证券。

2014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间接宣布取消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因此,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载体面临重新定义。据预测,证监会下一步可能会将该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者实施分类监管,即传统业务备案制,创新业务审批制。

截至2014年2月底,尚有29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监会审核中,其中大部分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显示证监会今年以来加大创新力度,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下表是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发行的产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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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采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ABN)与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ABS)性质并不相同,只能称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ABS应该具备风险隔离的基本特征,需要通过设立具有破产隔离作用的SPV来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以有效保障证券持有人利益。而在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并没有对资产支持票据提出严格的风险隔离要求。同时,目前已发行的ABN产品也没有明确设置风险隔离,没有设立SPV,其性质与设置应收账款质押的一般信用债券更加接近,即对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发行人有追索权。

2012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8月至今,交易商协会共注册发行12支ABN产品,累计融资超过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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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一)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需要

金融监管模式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合作制度。央行主要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形成了由“一行三会”牵头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具体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商协会由人民银行监管;银监会负责监管各类银行及信托公司,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额度分配及方案审批;证监会全面负责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各项监管,包括交易所市场的监管;保监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客户

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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