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比表
关键词

监管层近日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讨论稿)》(下称“《讨论稿》”),明确多项监管职责将由基金业协会承担,此次《讨论稿》并未将业务局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一并纳入此次《讨论稿》的监管范围。《讨论稿》还明确表示,资产管理机构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此规定。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资产管理机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另外,《讨论稿》表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资产管理机构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明示了行业自律管理。

根据《讨论稿》,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事前审批制度到事后备案制度的华丽转变,令整个市场为之振奋。

笔者根据《讨论稿》全文整理了《讨论稿》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修改条文对比表,让您对《讨论稿》的最新修订一目了然。《讨论稿》与《规定》究竟有哪些不同之处?《规定》哪些条文被修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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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人阅读 | 参考资料:大成律师事务所 张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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