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既有融资需求又有资产出表需求,因此以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应收租金)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另一方面,备案制的实施也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会呈现大爆发的状态。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备案制之后在交易所交易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并不大。与各类收费权资产证券化相比,租赁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规模,都有较大的差距。
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增值税问题。
一、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
在没有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以有形动产为例,融资租赁的主要需要交纳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交易过程简图如下:
这一过程中,出租方与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印花税
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而言,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
2、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具体表现在头几年上需要纳税调增,后几年上会纳税调减。
3、增值税
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而言,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因此,上述环节中,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到的价款 – 借款利息-相关税费
差额征收需要对差额部分提供扣除凭证。扣除凭证一般是指发票、完税凭证或其他。
关于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税法并未对什么是借款、发行债券利息进行定义。实践中对利息支出能否抵扣关键是看相关的凭证。税局认可银行开具的利息发票,对银行回单或其他凭证持保留态度。需要和当地税局进行沟通,以争取有利的税务处理。
对于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可以与税局沟通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只是作为凭证)。对于其他销售额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为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融资租赁直租模式资产证券化后的税务处理
在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是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债权转让伴随着租赁资产的出表,而在后续阶段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问题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责仅为代收代付,原则上融资租赁公司将无法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实践中,无法开具发票这一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例如天津等税局就可以接受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反正谁开票谁纳税,发票也没有导致税源减少,各个税局何乐而不为呢?
目前市场上已经发行的例如远东租赁、南方水泥等,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如何纳税
这一过程中,承租方向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本金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印花税
与直租模式相同。
2、所得税
与直租模式相同。
3、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在回租模式下,出租方可以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仅就销售额缴纳17%的增值税,并就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资产证券化后的税收处理
与直租相同,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出表后,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责仅为代收代付,因此无法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上,开票问题可以解决)
但是与直租不同,回租模式下本来承租方仅需要就扣除了本金和利息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相对较小,对于本金部分承租方已经抵扣过了进项税额,因此在回租模式下,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成本较小,具有可操作空间。
关于利息支出部分,与直租相同,税法要求有合法的凭证方可扣除,实践中税局一般认为银行开具的发票属于合法凭证,口径宽松一点的认为银行回单属于合法凭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利息凭证,各地税局认可程度不一,需要和当地税局沟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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