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是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要类型之一。作为与债权相对应的基础资产种类,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有着自己的独有特点。
收益权种类的丰富复杂性。收益权与债权相对应,但收益权本身又有许多种类,其丰富性与复杂性远超债权。比如,收益权就包含有股权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知识产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林地经营收益权、基础设施(公路、电力、热气等)经营收益权等。
收益权是法定权利还是约定权利要看法律的规定。目前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收益权应是一种约定权利,即收益权是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约定权利。但依笔者看来,收益权中某些特定种类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种类的收益权的,此种收益权就是法定的。譬如,交通部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特许经营性质,并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可以转让,此处的经营权就是指公路经营收益权。此外,对于水、电、气的收费收益权以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仅有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收益权就应是约定收益权。
收益权的相对独立性。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发展出来又独立于所有权人,成为可交易的标的。资产所有权人将资产收益权转让予受让人,受让人因此获得资产收益。资产所有人的原始资产(在没有很好的词汇替代的情况下只能用“原始资产”来表述)并未转让,转让的只是原始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收益,收益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可转让性。
收益权对原始资产的依附性。这一点在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中表现最为明显。以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为例,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沿线站所、收费岗亭等都是收费收益权的原始资产,收费收益权需要依附于公路的原始资产才能够产生与存在。
收益权与收益的区别与联系。在实务中,一般说来,收益权与收益很多情况下并无区分或者难于区分,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所区别的。简单说,收益权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人)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与资格,而收益则是收益权人因持有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的具体收益。就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来说,资产收益不是净收入,它包括本金和本金产生的孳息。同时,收益也可能是负的,即收益少于本金。
收益权的权利属性不能够一概而论。收益权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抑或是其他权利等,主要取决于原始资产的经营方式与商业盈利模式,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就是典型的未来债权,股权收益权肯定既不是债权也不是股权,笔者倾向于认定为独立的权利。还有不少以收费收益权命名的基础资产,恰恰不是真正的收益权而是债权。例如,电力收费权,供热收费权都是债权。这要从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的经营模式中具体分析。如电力收费收益权中,电力公司将发电量卖给供电公司,电力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债权,供电公司再将电量卖给具体用户,这一模式中,电力公司并不像高速公路部门那样直接面对众多用户收费。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转让中不能像债权转让那样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只能实现风险的转移。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基础资产转让给了SPV,SPV再将收益权进行资产组合后,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换资金方式获得融资。但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并不像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那样丧失主体资格,原始权益人仍然负有继续收取资产收益的义务与职责。在债权转让中,原始权益人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其主体资格由新的债权人继受,原始权益人顺利退出,债务人也不再向其履行而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并不能在原始权益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投资人)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墙,当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到期不能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时(即资产池的回收资金不能完全兑付持有人),他们是可以向原始权益人追索的,此时的基础资产转让就不是风险隔离而只能是风险相对转移。
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在转让中往往附带有权利负担,需要在基础资产转让前解除像抵押或质押这样的权利负担,或者在转让后原始权益人以融得的资金将负担在原始资产或者基础资产上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负担置换出来。以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为例,其基础资产是收费收益权,原始权益人高路公司需要将收费收益权转让给SPV。一般来说,原始权益人的原始资产就是公路(路基与路面)、沿线站所与收费亭等。多数情况下,高路公司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已经将沿线站所的固定资产及收费收益权抵押或质押给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就需要将抵押的原始资产与收费收益权基础资产进行解押,或者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的资金将上述抵押或质押权利负担进行解押。
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难以实现原始权益人会计上的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出表与否,不仅关系到资产负债表上的偿债指标,也关系到利润表上的业绩指标,因此成为发起人是否愿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之一。以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为例,因它是一种未来才能确定的债权,收入只能在未来某一时点才能确认,尽管代表了一定意义上的资产,但并不构成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不能作为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既然没有入表,也就自然谈不上出表,故由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比照抵押借款融资进行会计处理。而对于债权类基础资产的转让来说,因债权转让有既定的债权合同做基础,债权转让收入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的资产,而不是计入资产负债表右边的负债,从而实现原始权益人(发行人)增加收入,降低负债的资产出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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