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参与者
•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发起人发起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
•特殊目的公司(发行人):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信托是目前主要的特殊目的公司的通道。
•承销商:为证券的发行进行承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信贷类资产证券化的承销商主要是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承销商则多为券商。
•投资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拥有产品的受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多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而资产支持类证券的投资人则多为券商自营及资管账户、保险或证券投资基金等。
•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实现,对应这两种方式,信用增级机构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评级机构: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包括:大公国际、中诚信、华夏标准、联合信用等。
资产证券化示意图
企业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
产品设计:现金流切分
关键环节
基础资产的界定
基础资产是指企业用作资产证券化发行载体的资产或资产权利。基础资产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企业对基础资产拥有真实、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基础资产可合法转让;能在未来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基础资产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益的合同权利的,有关合同应当真实、合法,未来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
基础资产可以为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债权类资产:如BT合同债权、融资租赁、其他应收账款等。
收益权类资产:如电力收益权、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等。
基础资产的审查
参考现金流历史记录、波动性,作为考察现金流稳定性与预测未来现金流的依据。基础资产不能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的转让及登记
资产出表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将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指95% 或者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即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若保留了基础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的对价应确认为负债。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应以企业是否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为标准,放弃控制权的视为终止确认,否则不视为终止确认。
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决定是否需要出表。
表外:实现企业与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即企业出现破产时,基础资产不被列入破产资产;当基础资产出现违约情形时,企业不存在被追偿的风险;实现了风险隔离,可获得更高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
表内:无法完全实现企业与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企业仍存在被追偿的风险;不一定能够较大程度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应当考虑企业与资产风险是否能实际隔离,并可以参考会计师的意见。
现金流归集
在归集现金流的过程中,应明确属于专项计划的特定现金流。
如将水电上网收费证券化中,在划入基础资产的电站应独立计量发电量、单独核算电款,电网支付水电款的过程中可明确区分所支付现金流是否属于专项计划。
避免混同风险及挪用风险,即专项计划现金流与企业、SPV的其他现金流混同的风险,以及专项计划现金流被挪作他用的风险。
可采取的方式有:精简账户环节;设置提取限制、冻结款项、单向划付;开立监管账户,银行对现金划转进行全程监管等。
现金流管理
归集的现金流可以进行主动投资,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信用增级
外部担保、内部分级以及其他信用增级措施,可单独或配合使用。
外部担保: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内部担保: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等级,原始权益人可认购次级为优先级提供保障,或设置回购条款等。
其他方式:原始权益人补足、流动性支持等非典型方式。
投资者需求
根据投资者的财产及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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